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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丘县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0-09-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灵丘县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高检发政字201866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字[2019]6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灵丘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对大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三条:县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负责研究制定本院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本院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五)依照法律规定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举报和犯罪疑人投案自首。

(十)负责本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十一)负责本院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三)负责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组织本院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本院检务督察工作。

(十五)负责本院司法警察工作。

(十六)负责本院的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十七)办理其他应由县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第四条:县检察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外事、人大代表联络、财务、装备、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负责相关案件涉及的现场勘验、检查及证物的检验,鉴定工作、负本院检察技术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

(二)政治部:负贵本院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人事、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负责本院党群和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本院警务保障工作。
(三)第一检察部:负责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本院管辖的相关刑事诉案件。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负责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四)第二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重大刑事案件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及县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本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受理向本院的控告和诉,承办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本院案件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追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公开审查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院法律政策研究和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第三检察部:负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和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负责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出检察建议办理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第五条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29名,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其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为正科长级)政治部主任(副科长级)1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副科长级)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正7副。

 

第六条本规定由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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