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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下的捕诉一体
时间:2018-08-14  作者:李建东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审判为中心下的捕诉一体

                 ——以刘某某诈骗案为例

  李建东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本着“高效、简明、便民”的司改精神,灵丘县人民检察院发挥主动性,大胆实践,在机构改革中实行“大部制”格局,将侦监、公诉、执检三部门合并为刑事检察部,集中办理刑事案件,并率先实行了“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刑事案件谁批捕谁起诉,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确立在诉讼全过程实行以司法审判为中心。

  一、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541114日出生,自1984年起,曾三次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狱中服刑20余年,2010年出狱后一直没有固定工作,20176月,刘某通过打麻将认识了被害人白某,被害人白某为一位年近70多的老人,平时一人独居,刘某某在结识被害人后,通过请客吃饭、嘘寒问暖、陪伴聊天等温情手段取得老人的信任,之后以卖给老人低价房为由分多次骗取老人积蓄共计人民币十四万元。

  二、批捕阶段存在的问题

  本案嫌疑人刘某某为惯犯,曾多次因诈骗罪入狱,其在行骗过程中具有很强的反侦察意识,在对白某行骗时,都是要的现金,之后再自己存入银行,从未进行过转账或汇款,在白某去银行取钱时,刘某某也从未跟着进去过,而是等在外面,且两人在进行金钱交易时,从未有过第三人在场,而路边监控也因为时隔太长早已没有当时给钱的影像。唯一留给白某的一张借据还利用白某不识字的原因将十四万的借条写成一万四,并署有假名,在办案人员询问时,刘某某狡辩自己借白某的十四万元早已归还。唯一有利的证据是白某在发现自己可能被骗后,问刘某某要钱的一段电话录音,录音中刘某某声称自己准备还钱,但是证据太过单薄,缺乏其他有力证据进行佐证。

  三、发挥捕前主导作用,规范和引导侦查取证

  公安机关报送我院提请批捕后,检察长对这起老年人被骗案非常重视,审查案卷后,发现本案证据严重不足,经讯问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即使勉强批准逮捕,现有证据也无法提起公诉。以审判为中心,从源头杜绝“带病”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是我院司改后办案的核心思想,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本案时间紧任务重,检察长指示由刑检部副部长带领部门检察官立即行动,指引并配合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之后,我院办案检察官配合公安机关用在三天时间内,多线出动,对被害人及其亲朋好友、周围邻居、嫌疑人的亲朋好友、麻将馆周边群众进行走访调查,调取银行存取款记录,核实案件情况,通过实地走访,详细询问了被害人案件发生的始末,对九位相关证人进行了取证,并通过多次做思想工作,终于从嫌疑人的亲友处取得关键性证据,结合其他言辞证据、书证、音频资料还原了案件真相,印证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顺利在七天内对刘某某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并为案件的下一步起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填补捕后诉前的监督空白点

  传统不诉分立的办案模式容易导致捕诉不衔接,捕诉缺乏配合,批捕部门对案件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后,其部门任务已经完成,对公安机关后续的侦查取证情况难以具体掌握,从而易造成捕后诉前的法律监督工作出现盲区。“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就是同一案件批捕起诉由同一办案人承办,本案在我院作出批捕决定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一审判为中心,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16条、纠正侦查活动违法6条,通过捕诉阶段的无缝衔接引导诉前侦查、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职能,完善证据链条,使案件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顺利地提起公诉,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今年五月份刘某某已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元,达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我院在司法改革后,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坚持以庭审的证据要求为标准,大部制、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应用,打破部门界限,整合了检察监督资源,填补了捕后诉前的空白点,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审前的主导作用;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改革,大大调动了办案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增强了责任心,切实转变传统办案观念,改变以案卷审查为中心的书面审查方式,增强司法的亲历性,检察官深入办案一线,亲自调查核实证据,构建实地调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的侦查活动监督模式,奏响了侦查监督“二重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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