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入户盗窃再次入狱
曾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三个月便再次入户盗窃。近日,我院依法对涉嫌盗窃罪的张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依据累犯的规定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灵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折抵先期羁押的刑期后,张某某于2017年10月21日被释放。重获自由后,张某某本应认真悔改,重新做人,通过自己辛勤劳动获取自己生活所需。但是,令人痛心的是,他却再次选择了盗窃。
2018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翻墙进入灵丘县城道坡村村民齐某某家,盗窃两盒茶叶及十元零三角硬币,后张某某又在灵丘县城道坡新农村村民刘某某家门口盗窃两瓶牛奶,得手后被刘某某当场抓获。经灵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茶叶价值人民币124元。虽然张某某仅仅盗窃了不足150元的财物,但是由于张某某系入户盗窃,所以其行为已经已经构成盗窃罪,再加上其属于累犯,等待他的将是数个月没有人身自由的监狱生活。
检察官说法: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原有盗窃罪的基础上增加了“入户盗窃”,并规定入户盗窃无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旨在对公民的住所、人身及财产安全进行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检察官提醒: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可见,对于一个人来说自由比生命和爱情更为重要。因此,刑满释放人员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出狱后应当积极改过自新,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的态度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