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曾获刑 重操旧业被批捕
犯罪协议人李某某曾因犯介绍卖淫罪,被灵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5月,李某某被释放。重获自由后,李某某本应吸取教训、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然而,让人痛心疾首的是,李某某却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再次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近日,我院依法对涉嫌介绍卖淫罪的李某某批准逮捕。
2018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分别介绍卖淫女曹某某、幺某某二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4月16日晚上,李某某将幺某某送至灵丘县“祥和嘉园”小区进行卖淫活动,后李某某在等待的过程中被灵丘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7月25日起实施)第八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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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