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任13名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识的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辖区行政区域内;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听证员的职责
被选任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本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三、任职期限
2026年7月—2029年7月。
四、报名方式
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选任程序
1.发布公告
在灵丘县人民检察院网站、灵丘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第一届听证员选任工作公告,公示时间6月4日至6月15日。
2.接受报名
报名地点设在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大厅,接受本辖区内机关单位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报名。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报名时间从发布公告之日起至6月15日18时。
报名时需提交近期一寸红底彩色证件照2张,身份证及学历证明的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复印件1份,并填写《听证员推荐表》1份(样式附后,报名时现场领取填写,也可从灵丘检察微信公众号公告自行下载填写),组织推荐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在自荐表上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公章。